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要求,加快推动“一村一品”发展,规范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开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
第二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是指由农业农村部认定,主导产业优势特色鲜明、质量效益显著、联农带农紧密,基本实现产村、产镇融合发展,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行政村和行政镇。
第三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申报推荐、审核认定、标识管理、动态监测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乡镇、有农业的社区或街道。
第五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导产业应为当地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加工、特色文化(包括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包括休闲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的具体品类。
第六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条件:
1.主导产业基础好。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村生产总值的50%以上。镇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占全镇农业生产总值的30%以上。
2.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实现了链条化、一体化发展。电子商务、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已有初步发展。
3.联农带农作用强。申报村成立有农民合作社,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的40%以上。申报镇发展有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镇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村(镇)主导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近3年增长率均超过8%。
4.特色产品品牌响。申报村(镇)推行标准化生产,主要经营主体有注册商标,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主要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报村(镇)所在县已获得主导产业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认证区域内的村(镇)可优先申报。对于民俗文化和新业态,注册商标属非必要条件。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产业区域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年度申报名额。
第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申报名额和各地市、县区实际情况,将申报名额下达地市或县区。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村(镇)自愿申报,填写纸质《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见附件1),并登录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村(镇)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加盖公章后报送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提供产值、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证明材料。对村(镇)在线填报信息审核把关,提交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申报材料后,盖章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完成线上审核提交。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地市申报材料,根据分配名额,审核形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推荐名单,并行文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同时,完成线上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
第十四条 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正式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允许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样式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范围:
1.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所申报认定的主导产业及相关产品;
2.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
3.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
第十七条 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要求:
1.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对外宣传印制全国“一村一品”标识,样式须符合附件2内容要求;
2.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备案结果及时上传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备案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使用产品、使用范围、使用形式等;
3.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以外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须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备案,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备案内容同本条第2款要求;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2月底前通过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主体未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使用标识的,农业农村部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对已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县域内的示范村镇,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更新本村镇的年度产业信息。上一年度产业信息应在第二年4月30日前完成更新。
第二十一条 县、地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示范村镇更新的年度产业信息逐级审核。同时,对出现行政区划调整、主导产业变更、示范作用不强、连续两年不更新数据、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况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变更、安全事件等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资格并发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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