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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通则(二)
6 旅游发展规划

6.1 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

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等。

地方各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均依据上一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6.2 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发展规划(3-5年)、中期发展规划(5-10年)或远期发展规划(10-20年)。

6.3 旅游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优化旅游

业发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优先项目,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6.4 旅游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6.4.1 全面分析规划区旅游业发展历史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6.4.2 分析规划区的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预测规划期内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

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

6.4.3 提出规划区的旅游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6.4.4 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其依据。
6.4.5 明确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
6.4.6 提出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对其空间及时序作出安排。
6.4.7 提出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原则和办法。
6.4.8 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合理的措施。
6.4.9 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6.4.10 对规划实施的总体投资分析,主要包括旅游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等

方面的投入与产出方面的分析。

6.5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及附件。规划图表包括区位分析图、旅游资源分析图、旅游客源市场

分析图、旅游业发展目标图表、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图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等。

7 旅游区规划
7.1 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7.2 旅游区总体规划
7.2.1 旅游区在开发、建设之前,原则上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小型旅游区可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7.2.2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

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作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7.2.3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

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7.2.4 旅游区总体规划内容
7.2.4.1 对旅游区的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
7.2.4.2 界定旅游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
7.2.4.3 确定旅游区的性质和主题形象。
7.2.4.4 确定规划旅游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

7.2.4.5 规划旅游区的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旅游区内部的其他道路系统的走向、

断面和交叉形式。

7.2.4.6 规划旅游区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7.2.4.7 规划旅游区其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
7.2.4.8 规划旅游区的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
7.2.4.9 研究并确定旅游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7.2.4.10 规划旅游区的环境卫生系统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7.2.4.11 提出旅游区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策划。
7.2.4.12 提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规划、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
7.2.4.13 对旅游区开发建设进行总体投资分析。
7.2.5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7.2.5.1 规划文本。

7.2.5.2 图件,包括旅游区区位图、综合现状图、旅游市场分析图、旅游资源评价图、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

、功能分区图等其他专业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7.2.5.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其他基础资料等。
7.2.5.4 图纸比例,可根据功能需要与可能确定。
7.3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3.1 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了近期建设的需要,可编制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3.2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

要求,为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

7.3.3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7.3.3.1 详细划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

筑类型。

7.3.3.2 规划分地块,规定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各类用地的性质增加其它必要

的控制指标。

7.3.3.3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间距等要求。
7.3.3.4 提出对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要求。
7.3.3.5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7.3.4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7.3.4.1 规划文本。
7.3.4.2 图件,包括旅游区综合现状图,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7.3.4.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
7.3.4.4 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0/~1/2000。
7.4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7.4.1 对于旅游区当前要建设的地段,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7.4.2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用以指导各

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4.3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7.4.3.1 综合现状与建设条件分析。
7.4.3.2 用地布局。
7.4.3.3 景观系统规划设计。
7.4.3.4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设计。
7.4.3.5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7.4.3.6 旅游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系统规划设计。
7.4.3.7 工程管线系统规划设计。
7.4.3.8 竖向规划设计。
7.4.3.9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系统规划设计。
7.4.4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7.4.4.1 规划设计说明书。

7.4.4.2 图件,包括综合现状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道路及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图、工程管网综合规划设计图、竖

向规划设计图、鸟瞰或透视等效果图等。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1/2000。

7.5 旅游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地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

划等功能性专项规划。

8 旅游规划的评审、报批与修编
8.1 旅游规划的评审
8.1.1 评审方式
8.1.1.1 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8.1.1.2 旅游规划的评审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规划成果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评审人员审阅。

8.1.1.3 旅游规划的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审意见

应形成文字性结论,并经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评定意见方为有效。

8.1.2 规划评审人员的组成

8.1.2.1 旅游发展规划的评审人员由规划委托方与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旅游区规划的评审人员由规划委托

方商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旅游规划评审组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超过1/3,本地专家不少

于1/3。规划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2人。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委托方与规划评审小组协商产生。

8.1.2.2 旅游规划评审人员应由经济分析专家、市场开发专家、旅游资源专家、环境保护专家、城市规划专家、工程

建筑专家、旅游规划管理官员、相关部门管理官员等组成。

8.1.3 规划评审重点

旅游规划评审应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议,包括:①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

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②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③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④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⑤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⑥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⑦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⑧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⑨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⑩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8.2 规划的报批

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经规划评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8.3 规划的修编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对规划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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