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围绕盘活和保护农民宅基地权益,着手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换句话说,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可以像城市居民一样拿到自己的房产证,这个房产证将来也可以像城市的房屋一样做抵押,当然进城之后还可以转让。
这是改革的一个大思路,也是针对我国农村人口城镇化之后,农村出现了闲置的房屋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现在的农村发展除了资金的瓶颈制约之外,还有土地的制约。所以要盘活土地,保护农民的权益,同时要求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但是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保护农民权益、盘活土地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在我看来主要有三条底线。
第一,所有制不变。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成员。无论怎么变,集体的所有制不能变化,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我们相应的土地管理法等也有规定,即集体的宅基地只能够由集体成员享受,该享受是指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怎样盘活农民闲置的宅基地,于是出现城里人到农村去买房子。严格来说,未来的社会肯定有农村的青年人进城,城里退休的人到农村去居住,这是大势所趋。这次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可以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生,允许城里人到农村去,利用农民闲置的房屋和宅基地,但这不等于可以买卖。因此在推进的时候首先要保持其所有制不能变。
第二,农民的权益不能变化。
也即这个宅基地是农民的,农民作为集体的成员,永久享受这样的一个权益。如果城里人要使用它,可以通过入股或者租赁的方式,可以通过新的产业、业态,或者像休闲旅游业、养生业等到农村居住。但是购买然后变成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工商资本到农村去控制农村的土地或者把农民排除在外,这在政策上是不允许的。
第三,农村土地的使用,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有严格限定。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时,一是要避免外来资本的控制。二是不能让工商资本或者外来的投资者将其变成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农村的宅基地,不一定用来搞粮食生产,不一定搞农业,但如果搞私人会所、私人专营、搞房地产,这些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所有制不变,保护农民权益,用途进行规划、管制,这应该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一个方向。未来如果工商资本到农村去或者是城里人想到农村去,这是可以的,也是被鼓励的,当然也需要引导、规范和管理。如果是合理的利用,不仅会被鼓励,而且有可能会得到财政的投入。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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